“规定”鼓励矿业遗址变矿山公园

2009年03月06日 9:3 450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新材料前沿

  5月1日起,在矿山关闭前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的采矿企业,其采矿权申请5年内不被受理。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消息,5月1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介绍,据统计,全国113108座矿山中,采矿引发的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累计12366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6.3亿元,人员伤亡约4250人。
  即将实施的规定中要求,矿产资源开采时,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同时开始。违反这一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王守智表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址,国家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

责任编辑: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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