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镁砂、滑石出口配额招标资质及初审、复审公告
2014年05月22日 10:21 7094次浏览 来源: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分类: 政策法规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38号 2014年度第二次镁砂、滑石出口配额招标资质及初审、复审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38号
【发布日期】2014-05-19
为保护资源和环境,减少污染能耗,提高资源的有效使用率,根据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度第二次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商品
镁砂、滑石(商品税号目录见附件1)。
二、招标时间
从2014年6月起,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将对招标商品进行配额招标。具体商品招标公告将在商务部网站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公布。
三、2014年第二次投标企业资质标准
(一)镁砂、滑石出口配额投标企业需符合以下标准: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应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或经商务部批准具有相关商品的出口规模。
2.生产企业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4.镁砂、滑石企业的产品原料需来自具有合法采矿资格的开采企业。
5.流通企业所采购货物必须是来自符合上述第2、3、4款要求的生产企业所供产品。
6.2011-2013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除上述标准外,投标企业还需符合以下标准:
1.镁砂。
(1)轻重烧镁。
①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如无说明,币种下同),2011-2013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0吨。
②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2011-2013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0吨,或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8000吨,或2013年出口数量达到1000吨。
自2015年起,轻重烧镁内外资生产企业将实行统一的出口业绩标准。
(2)其他氧化镁含量不低于70%的矿产品。
①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2011-2013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500吨。
②生产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2011-2013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吨。
(3)未煅烧的水镁石。
①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
②2011-2013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00吨,或2011-2013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20000吨。
(4)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
①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
②2011-2013年有出口实绩。
2.滑石块(粉)。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11-2013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000吨。
(2)生产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11-2013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吨。
上述所有招标商品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的相关数据为准(企业无需提交出口业绩证明),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四、2014年度第二次招标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一)资格初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流通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及供货情况进行初审。中央管理企业由设在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进行初审。
2.凡上述规定年份内具有镁砂、滑石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公室按以下要求审核企业投标资格:
(1)企业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附件2),填写《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附件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2)申请企业初审需提供:
①2013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有合法会计师事务所认证证明;
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③生产企业所在地级(含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或达标排放证书和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④镁砂、滑石产品矿源企业的合法开采证明;
⑤在2014年第一次招标中已经具备投标资格的生产企业,如需在本次资格初审中申请审核其2013年出口供货业绩,请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2013年有关产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复印件。如企业是第一次申请资格初审,则需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2011-2013年有关产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复印件。如企业不申请审核出口供货业绩,则不需提供该资料。
上述材料均必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初审材料,并与招标办公室分别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需向招标办公室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环保达标排放证书和环境监测报告、企业有关产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合法开采证明复印件。
(4)资格初审于2014年6月10日17时前结束,如未在上述时限内上报,招标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二)资格复审。
1.招标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复审。
2.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资格初审的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数据、材料寄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3.为了进一步严格资格审查工作,自2011年第二次招标起,招标办公室对企业出口供货增值税发票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正本进行复核。需审核出口供货业绩的企业在上报上述复印件后,需将出口供货增值税发票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正本,及正本扫描(或照片)件的刻录光盘在资格初审截止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招标办公室进行复核。不提供正本文件的企业供货业绩不予核准。
4.资格复审于2014年6月22日前结束。复审结束次日,招标办公室将招标结果上报招标委员会。
5.招标委员会对上述复审材料进行审定后,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招标时间并发布招标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为保证招标商品数据的准确性,招标办公室将对各招标商品生产企业供货实绩进行审核,有关生产企业需参加招标办公室组织的出口供货实绩网上核查,具体办法由招标办公室另行通知。
为保证复审合格企业顺利投标,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信息提交至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有关投标网络问题请及时咨询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联系电话:010-67800208,6780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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