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

2014年05月22日 10:52 1603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5紧急避险系统设置
  5.1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m;每个生产中段必须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必须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设置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16423的要求。
  5.2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并按照GB14161-2008的规定,做好井下避灾路线的标识。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并定期检查维护避灾路线,保持其通畅。
  5.3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遵守以下要求:
  ──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或有透水风险的地下矿山,应至少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生产中段在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离超过300m的矿山,应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距中段安全出口实际距离超过2000m的生产中段,应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应优先选择避灾硐室。
  5.4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本中段最多同时作业人员避灾需要,单个避灾硐室的额定人数不大于100人。
  5.5紧急避险设施应设置在围岩稳固、支护良好、靠近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高于巷道底板0.5m以上,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
  5.6紧急避险设施外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的位置和规格。
  5.7在井下通往紧急避险设施的入口处,应设有“紧急避险设施”的反光显示标志。
  5.8矿山井下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供电系统的管道、线缆以及监测监控系统的视频监控设备应接入避灾硐室内。各种管线在接入避灾硐室时应采取密封等防护措施。
  6  避灾硐室技术要求
  
6.1避灾硐室净高应不低于2m,长度、深度根据同时避灾最多人数以及避灾硐室内配置的各种装备来确定,每人应有不低于1.0m2的有效使用面积。
  6.2避灾硐室进出口应有两道隔离门,隔离门应向外开启;避灾硐室的设防水头高度应在矿山设计中总体考虑。
  6.3避灾硐室内应具备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能力,室内环境参数应满足人员生存要求。
  6.4避灾硐室内的配备应包括:
  --不少于额定人数的自救器;
  --CO、CO2、O2、温度、湿度和大气压的检测报警装置;
  --额定使用时间不少于96h的备用电源;
  --额定人数生存不低于96h所需要的食品和饮用水;
  --逃生用矿灯,数量不少于额定人数;
  --空气净化及制氧或供氧装置;
  --急救箱、工具箱、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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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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