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办法

2014年06月13日 9:21 1279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三章 开发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产业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产业区各类规划和循环经济发展要求。
  第十九条 产业区按照循环互补的发展格局,建设产业功能区、科研服务功能区和居住功能区。
  第二十条 产业区内的工业、居住和公共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筑普及率应当达到100%.第二十一条 产业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资源,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比例。
  产业区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实现能源的梯级利用,使产业区清洁能源利用率达到30%以上。
  第二十二条 产业区应当建设综合节能环保系统,集中进行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废弃物处理,严禁产生二次污染。
  产业区的污水集中处理率、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率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理率应当达到100%.第二十三条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产业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林下经济带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主体,按照管委会的计划要求负责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产业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
  应当用于产业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林下经济带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章 产业发展和促进
  第二十四条 产业区按照规划控制、指标约束、企业运作、政府监管的模式进行产业布局,以再生资源、新能源和环保产业为主导产业,建立完整、合理的循环经济产业链。
  第二十五条 产业区应当根据循环经济产业链关联程度,科学安排各产业功能的空间关系,实现再生资源利用最大化。
  第二十六条 本市废旧机电产品拆解加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加工、报废机动车拆解、废旧轮胎及塑料再生利用、废旧铜铝材精深加工与再制造等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在产业区集中发展,
  其他区县不再集中发展再生资源利用产业。
  鼓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入产业区生产经营。对非法设立的拆解处理企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七条 产业区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制度,设置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对产业区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进行实时监测,确保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二十八条 产业区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机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产业区内开展循环经济高新技术研
  发、孵化推广、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产业区内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产业区内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产业区内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补贴、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
  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产业区内再生资源利用企业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乡规划,建立和完善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网点、分拣中心为基础的社会化再生资源回收网络。
  产业区建立区域性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为再生资源回收、
  处理、再利用企业提供交易平台。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将再生
  资源交售给产业区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拆解利用。鼓励产业区再生
  资源利用企业与相关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建立
  长期合作关系,回收处理再生资源。
  第三十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废弃电器电子用品、报废机动车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后统一回收集中到产业区进行处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再生产品政府采购名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名录的再生产品。
  第三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科技、技术改造、环保、服务业、绿化、新农村建设等专项资金向产业区适当倾斜。
  产业区设立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产业区内符合国家循环经济产业政策和产业区产业发展规划,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静脉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新能源产业、
  现代服务业、物流以及循环经济科技研究开发等项目的实施。产
  业扶持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补贴和奖励等形式,具体办法由
  管委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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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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