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

2014年06月26日 8:52 1379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保持全省外贸稳定增长,努力实现年初制定的目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进口
  
(一)继续深化外贸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国家进一步减少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种类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进口产品贴息专项资金,支持我省企业对先进技术、数字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为我省产业发展提供支撑。优先支持满足我省经济持续发展所需的重要原材料、短缺资源和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一般消费品的进口。(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积极推进大连自由贸易试验区申建。根据本地条件和实施可能性,陆续复制推广海关、检验检疫在上海自贸区创新性举措。引导符合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逐步升级为综合保税区。推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按“分送集报、自行运输”创新举措。探索开展保税展示交易和保税期货交割业务。积极向海关总署申请开展境内外维修及内销选择性征税试点。(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检验检疫局、省外经贸厅、大连市政府负责)
  (三)积极跟进国家赋予符合条件的原油加工企业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的审批工作,组织推荐我省地方原油加工企业列入国家“炼油企业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条件”工作试点企业。(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确保出口稳定增长
  (四)加快提高我省一般贸易在货物贸易中的比重。增强我省外贸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和外贸出口产品的省内增加值,以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出口结构升级。以出口示范基地建设为抓手,全面推动我省出口产业化发展。鼓励大型成套设备和高端装备制造业出口,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营销网络、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高效益的产品出口。(省外经贸厅、沈阳海关、大连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五)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根据我省产业优势和特点,积极向商务部提出修改“加工贸易禁止和限制类商品目录”的产品建议。研究我省创新加工贸易模式,加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力度,扶持锦州加工贸易承接地的加快发展。改进加工贸易后续管理,采取正面监管和企业自主报送数据相结合的模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干预。(省外经贸厅、沈阳海关、大连海关负责)
  (六)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加快推行《2014年全省国际市场开拓指导计划》的实施。在巩固日、欧、美传统市场的同时,全力开拓俄、南美、东欧、非洲等新兴市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创新市场开拓方式,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鼓励中小外贸企业积极参加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境内外展会,进一步提高摊位费补助限额,并通过举办洽谈会等方式,鼓励企业抢抓订单。(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负责)
  (七)扩大丹东边境贸易发展。加快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步伐。积极支持在丹东地区开展对朝出境加工试点。(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大连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丹东市政府负责)
  (八)加快外贸生产基地建设,建立省市区三级出口基地管理体系。贯彻落实《辽宁省出口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和《基地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办法》,建立以出口增长为主要目标的基地动态考核管理机制。(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负责)
  (九)抓大不放小。采取多种方式,鼓励我省出口企业,通过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并购和重组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扩大外贸规模,努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跨国企业集团。支持我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积极为小微出口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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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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