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实施
2014年07月08日 9:4 1488次浏览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分类: 相关新闻
今年5月17日由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省级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条例》首次明确了贵州省的生态保护红线。其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为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健康,在自然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条例》规定,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态文明建设效果也将成为贵州各级政府部门的考核目标。根据《条例》,贵州县级以上政府将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逐步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推动资源利用节约化和集约化,降低资源消耗强度,提高资源产出率。开发区、产业园区要加强循环化改造,实现产业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条例》还要求完善贵州环境保护设施,发展绿色产业,建设循环经济基地。
《条例》要求,省政府要根据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资源使用上限和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明确,全省各级政府应当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禁止开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重要地址遗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和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实行永久性保护,确保红线区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30%以上。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的,以及有其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一票否决制;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度和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条例》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区域分异与整体优化相结合、市场激励与法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污染物产生量减少、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合理、产业结构优化、生态系统安全。
《条例》还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应当遵守生态保护红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从事各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维护生态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用地结构,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划定耕地和林地保护红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把生态红线变成政策实线
受历史、地理、文化等多重因素影响,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面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贵州省勇于打破“以GDP论英雄”的发展模式,在全国率先颁布省级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经济发展的底线,这样的眼光和魄力值得点赞。
建设生态文明,是涉及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事。一直以来,我们对生态环境保护不是不重视,而是缺少顶层设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其结果往往是治标而不治本。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被推上了新的历史高度。贵州省下决心、出实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部门的考核目标,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一票否决制,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将生态文明建设置于突出地位,真正把生态红线变成了政策实线。
贵州省的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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