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4年09月12日 16:23 1657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三、政策措施
  (一)严格准入,集中发展。
  新建和改扩建光伏产业项目要在符合国家发布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基础上,达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3〕29号)相关要求。自治区涉及光伏产业的有关政策,主要支持自治区明确的重点光伏产业园区及园区内的光伏企业,后续发展的相关园区或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参照执行。
  (二)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内政发〔2013〕29号文件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2〕34号)精神,对达到相关准入要求的光伏企业,在用电价格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对光伏产业项目在土地供应、水、环保指标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三)鼓励光伏企业技术创新。
  大力推广已成熟的、具有共性的关键技术,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科技、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向光伏产业倾斜;支持光伏企业创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给予有关奖励政策支持;对光伏产业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产稳定后给予研发费用一定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推动光伏产品应用。
  优先将国家每年给我区下达的享受电价附加资金补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指标分配给落户我区的光伏全产业链制造企业;鼓励光伏发电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我区本土光伏制造企业生产的光伏产品;鼓励采用光伏模式建设城市景观亮化、道路照明等基础设施,进一步推广城市建筑物和设施农牧业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利用。电网企业优先满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对接入公共系统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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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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