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09月24日 8:59 2137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设计任务书,按照有关矿业权管理规定进行勘查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从事地质调查项目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办理地质调查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对省级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承担的地勘资金项目,省财政厅根据项目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第一次按总投资30%拨付项目启动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预算、开工报告等手续报省国土资源厅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后,按隶属关系报其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省财政厅根据确认情况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计划。第二次按总投资的65%拨付项目中期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勘查许可证或地质调查证以及中期检查评估报告等报省国土资源厅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后,按隶属关系报其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省财政厅根据确认情况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办理拨款。第三次按总投资5%拨付项目质量保证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成果汇交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后,按隶属关系报其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填报地质勘查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详见附件),省财政厅依据省国土资源厅及项目主管部门在地质勘查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签署意见,经进一步复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市县承担的地勘资金项目财政支付管理可参照上述省级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地勘资金项目的会计核算要按国家现行的地勘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地质勘查项目任务和支出预算执行,合理安排项目资金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地质勘查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结余资金按资金来源投入比例清算,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部分结余资金收回省财政,其余投资按资金来源渠道返回。
  第十五条  地质勘查项目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六条  地质勘查项目因勘查审批手续不完备、勘查区域相关规划调整和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实施而终止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积极配合,结余资金按资金来源投入比例清算,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部分结余资金收回省财政,其余投资按资金来源渠道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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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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