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2015年04月15日 15:40 1868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为保证矿山企业认真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的义务,有效治理矿山开采引发和加剧的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近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贵州省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到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帐户缴存保证金。
  据了解,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指为保证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闭坑或者停办、关闭时做好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而缴存的抵押金。
  根据《办法》,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矿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帐户,财政和银行共管,矿山企业按规定缴存和使用资金。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到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帐户缴存保证金。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诱发、谁治理。矿山企业为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第一责任人。保证金实行年度缴存制度,并计入矿山企业成本,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保证金缴存以采矿证为单位计缴,缴存数额按照矿山设计开采规模、缴存基价、开采影响系数,年限,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定下达,保证金按以下标准计算:年缴存额=基价×开采影响系数×矿山设计开采规模。缴存总额=年缴存额×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矿山企业年度缴存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缴存。
  矿山企业按照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核定通知,在每年采矿权年检前将保证金一次性存入保证金帐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与代理银行共同制定保证金专户监管办法,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动用专户中的保证金,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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